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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市中医院章程

    时间:2019-06-28   浏览次数:93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加强公立医院管理,增强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举办主体:六安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医院性质: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医院名称:六安市中医院;英文名称:Traditional Chinese hospital of LuAn

        第五条  医院地址:六安市人民路76号。

        第六条  办医方向:承担全市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

        第七条   经费来源:财政补助、服务收费和其他收入。

        第八条  法人地位:医院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领导体制: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条 功能定位:提供全面、固定、连续的医疗、护理、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承担城乡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一般疑难疾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的接治和转诊;中医适宜医疗技术的推广应用;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类中医药人员的进修和培训,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实习任务;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工作;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第十一条  发展目标:技术先进、中医特色浓厚的区域医疗中心

        第十二条  发展战略:全面打好基础,突出中医特色,不断发展高新技术,建全国一流中医院。

     

    第二章  举办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举办主体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四条 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第十五条 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六条 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等挂钩。

    第十七条 举办主体任免医院领导人员,开展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第十八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九条 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医院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一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 为人民群众提供中医医疗与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 承担学校教育、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教育及继续医学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 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五)开展六安市中医药事业传承与推广工作,为基层中医药人员培训中医适宜技术,扩大中医影响力;

    (六) 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七) 承担涉外医疗服务和全市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

    (八) 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九) 六安市重点战略“西山药库”的开发与应用;

    (十)承担六安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六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安徽省卫计委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二十三条 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四条 医院接受省、市相关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  医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六安市中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党委由7-9名委员组成(人数为单数),设书记1人,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设副书记 1-2 名,纪委书记1 名,下设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党委下设若干总支,总支由5-7名委员组成,设有总支书记1人,是总支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总支下设若干支部,支部由3-5名委员组成,设支部书记1人,是支部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医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医院得到贯彻执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参与医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决策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在选人用人工作中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领导医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领导医院文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  明确医院党组织和行政管理的关系,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医院管理统一起来,明晰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有力、运转顺畅的医院治理机制。

        第二十八条  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医院预算。

    第二十九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纪委书记是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医院纪委书记、纪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纪委每届任期 5 年。

    第三十条 医院纪委在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的监督;强化党纪教育,建设医院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督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五章    组织结构

    第一节  领导班子

    第三十一条 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医院领导班子设院长 1 人,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院长是医院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设副院长若干人、总会计师 1 人,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教学、科研及财经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市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三条 院长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 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医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管理制度、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方案、年度预算等;

    (二) 组织制订和实施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岗位职责;

    (三) 组织制订医院管理规章制度;

    (四) 落实政府办医目标,组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落实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目标,加强学科队伍建设;

    (五) 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体现公益性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和符合行业特点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

    (六) 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 医院领导班子的任期及退出:

    医院领导班子每届任期 5 年,届满可以连任。因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因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因本人提请辞职的,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班子成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三十六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第三十七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节  内设机构

    第三十八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科室和临床医技科室。

        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副)科长,正(副)科主任、护士长等在内的核心管理团队,制定部门管理细则,完善民主决策制度、核心组会议制度以及部门全体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工作需要,选拔任用内设机构负责人。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到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加强聘后管理,激励内设机构负责人牢记使命,认真履职。

    第四十一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聘期一般为   年,期满换届。

     

    第三节  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质量、教育、科研、药事、医疗装备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在科室推荐、主管职能科室和纪委审核基础上,产生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专家库成员,秘书处可设在相关职能科室。

    第四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等讨论确定,并在会前由秘书处抽选参会委员。同时,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专业委员会会议应规定最低参会人数,并按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对于不适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应予保密,并遵循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四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聘期一般为4年,期满换届。

     

    第六章    决策制度

    第四十六条 医院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形式有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和党政联席会。

    医院党政主要领导有义务通报相关情况,在召集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前,要向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提交会议讨论的基本情况;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集体决定程序和会议决定。

    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会议讨论中,凡涉及与某参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关系的议题,该参会人员应该回避。

    第四十七条 党委会: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并享有表决权。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党委会主要讨论党建工作、干部任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相关事宜。

    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会议决定。党委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副院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院长助理等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

    院长办公会主要讨论涉及保密或不宜大范围讨论的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事宜。

    在领导班子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综合班子成员意见做出会议决定。

    院长办公会每周召开 1 次;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院长办公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九条 院党政联席会:院党政联席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院长、副院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委员、院长助理等院领导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

    院党政联席会主要讨论医、教、研、管等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事宜。

    在会议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党委书记综合参会人员意见做出会议决定。

    第七章  民主管理

    第五十条  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医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代会每年举行1-2次,医院职代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听取和审议院领导班子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

    (二)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薪酬分配方案等以及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围绕医院发展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根据群众和代表的意见,向医院领导班子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五十一条  依据相关法律及章程设立共青团、妇委会等社团组织。

     

    第八章  人事管理及收入分配

        第五十二条  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逐步完善岗位结构比例,实现各类人员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

        第五十三条  完善高端人才、优秀人才引进机制,对特色学科进行重点的人才支持,促进学科发展。

        第五十四条  医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医院与职工双方签订聘用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五十五条  在编制范围内需新进人员,按程序报批后,实行公开招聘,由人社、卫生主管部门监督,医院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医院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进行自主分配,体现岗位差异,兼顾学科平衡,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第九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七 医院经费主要来源为上级补助收入和服务收入。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五十八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九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条 医院设置总会计师,由总会计师全面负责医院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医院财务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六十一条 医院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六十二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活动;建立机制,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六十三条 医院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对医院进行的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等监督、审计。

    第六十四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章  医疗、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六十五条  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临床医技科室在院领导班子领导和医疗委员会指导下,全面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

     第六十六条  医院实施严格的医疗服务准入管理。对拟新增或调整的诊疗科目、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拟使用的临床新药,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内管理流程,经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完善风险评估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七条 医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结合“三基三严”(即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严格要求、严密方法、严肃态度)的优良传统,制定并不断完善医院住院医师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重视人才梯队建设,通过经费和制度优先保障中青年业务和管理骨干人员的职业化培养。制定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全员能力素质。

    第六十八条 医院高度重视临床科学研究,发挥学术引领作用。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医院科研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科研工作。医院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章  后勤管理

    第六十九条 医院后勤管理秉承“服务病人、服务临床一线” 的原则,依据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发展要求,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保障服务。

    第七十条 医院后勤管理对象涉及物资、设备、信息、服务等内容。执行国家、省、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采购相关规定,建立药品、耗材保障供应管理制度,落实药品、耗材采购、验收、保管、养护和效期等管理制度。对物资设备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经济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大力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以建设节约型医院为目标,倡导技术革新和管理持续改进。

     

    第十二章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一条 本章所指医院员工包括全体在编职工和合同制职工等。

    第七十二条 医院员工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七十三条 医院员工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医院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七十四条 医院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公平享有职业发展机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第七十五条 医院员工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及其他关系自身利益等事项享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医院应明确员工表达异议和申诉的程序和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十六条 医院充分保障员工良好的工作环境,主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本院员工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七十七条 医院员工有权监督医院管理工作。医院员工有权就医院运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医院相关部门举报。并有权对医院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医院建立有效机制保障员工实现监督权。

    第七十八条 医院员工有权参与医院管理决策和业务活动,对各项工作中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享有知情权。

    第七十九条 医院员工应该发扬救死扶伤精神,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指挥、勤奋工作,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八十条 医院员工是医院的形象代言人和维护者,有义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维护医院声誉和权益。

    第八十一条 医院员工有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八十二条 医院离退休职工、外包服务人员等按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和医院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三章  文化建设

    第八十三条 文化建设是医院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医院传承弘扬我院优良传统,创新文化建设手段,将文化建设与基层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相结合,激发员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塑造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不断增强医院凝聚力,推动医院科学健康发展。

    第八十四条 医院院徽采用红绿黄三原色代表原生态。人参是中药的代表,中间的红色字母L、A像飘动的红丝带,代表革命老区六安,也寓意我院职工在这片红色的土地上,为了中医药的发展献出自己的力量。

        第八十五条  医院宗旨:施精湛医术,办温馨医院,促身心健康。

    第八十六条  医院院训:厚德精医,和谐致远。

    第八十七条  医院院歌:《我们是自豪的六安中医人》。

    第八十八条  六安市中医院人精神:爱院、敬业、团队、品牌。

    第八十九条  医院核心价值理念:以人为本、治病救人。

    第九十条  六安市中医院特定礼仪规范:

    (一)在庆祝建国、建党、建院、职工代表大会等重大活动或特定场合中,奏国歌,挂国旗、党旗,齐唱院歌。

    (二)在“5.12” 国际护士节纪念日及护理人员上岗前,悬挂南丁格尔肖像,朗诵南丁格尔誓言,举行庄严地授帽仪式。

    (三)在历届师承工作开始时,举行隆重的拜师仪式,受业学生向传道老师行礼。

    (四)在全院青年护理人员中选拔举止优雅、气质上佳、品行端方的优秀人员专门组成医院礼仪队,每逢重大节庆活动,担当引导、迎宾、颁奖等形象展示工作。

    (五) 职工生病休养,主管领导、工会专门进行探望;职工及直系亲属去世,院领导、工会及相关部门代表医院前去吊唁并表示慰问;职工家庭出现困难,院领导、工会及相关部门代表医院了解情况,组织安排,积极救助,排优解难。

    (六)新职工入院,举办岗前培训,了解院史,学习院规,感受医院文化。

     

    第十四章  群团建设

    第九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医院成立工会,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医院工会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围绕医院中心任务,团结动员职工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负责职代会、工代会的筹备及组织工作,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文体活动,做好职工福利工作。

    第九十二条  医院成立包括团委、妇委会、关工委等在内的群团组织,健全组织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组织活力。

    第九十三条 加强和改进党对群团组织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推动群团组织改革创新,成为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重要平台。

     

    第十五章   监督机制

    第九十四条 党纪监督:医院健全党委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医院设立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和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九十五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医院内部设纪检监察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院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活动。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以院周会等多种形式向全院通报,保障医院决策和管理制度的高效落实,并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九十六条 政府监督:医院应保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配合相关巡察,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九十七条 社会监督: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落实结果反馈,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十六章   章程修改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职代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经职代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由医院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一百条   本章程由六安市中医院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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