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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下发《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方案》的通知

    六中医[2016]66号

    时间:2016-10-17   浏览次数:1914

    各科室: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结合我院职业病诊断工作实际,特制定《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方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方案

     

     

                          2016年10月17日

     

     

    附件: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方案

     

    一、目标

    加强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质量三级管理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规范职业病诊断程序,完善职业病诊断相关制度,使我院职业病诊断质量得到提升。

    二、建立健全质量三级管理体系

    1、职业病诊断领导组

     长:李道昌

    副组长:喻怀斌    

     员:张书云   梁昌年        杨言府   罗玉环   

    方无杰   王士汉

     书:张  

         2、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组

    组 长:喻怀斌

    副组长:张书云   

     员:梁昌年  王士汉  张文东  罗玉环  李传平  

    杨言府  方无杰 张建中  胡继功      

       陆俊峰 孙庆明        

       朱龙飞      郭江悦

    秘 书:郭江悦

    三、制定现行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报告、诊断工作程序等相关制度。

    具体内容见附1-5。

    四、具体措施

    1、每季度检查职业病诊断病例资料收集的完整性,诊断程序必须严格执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每年检查职业病诊断归档病例一次,是否按一定次序装订成册,卷内材料页号填写是否规范。

    3、每季度检查职业病上报情况,是否按规定上报相关部门、报告的及时性和报告卡填写的完整性。

    附:1、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2、职业病诊断工作程序

    3、职业病报告制度

    4、职业病诊断档案管理制度

    5、职业病诊断流程

     

     

     

     

     

     

     

     

    1: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一、执业资格准入制  凡从事职业病诊断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中级以上职称,经职业病防治知识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人员担任。

    二、职业病诊断程序

        1、采集病史资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包括有关病例、临床检查资料等。

        2、职业病诊断  医师在职业病诊断时必须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采集的病史资料、临床表现和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是否是职业病,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不能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集体诊断制度  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除疑难病例外,诊断组一般由3名职业病诊断医师组成,其中公共卫生(职业卫生)专业1人,与诊断疾病相关专业的职业病诊断医师2名。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诊断医师对诊断结论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不得弃权。

        4、责任追究制度  职业病诊断医师依法行使诊断权,必须对作出的诊断承担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凡作出虚假诊断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一式五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共同签署,并经单位审核盖章。

     

     

     

     

     

     

     

     

     

     

     

     

     

     

     

     

     

     

     

     

    2:

     

    职业病诊断工作程序

     

    一、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时,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对照本机构被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当事人申请诊断的职业病名称在批准范围的,不得拒绝应当接诊。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接受当事人申请后,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程序和诊断所需材料,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

    三、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包括有关病例、临床检查资料

    等。

    四、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七、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仍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八、组织三名以上单数相关专业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会诊,进行集体诊断,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相关医学意见、建议。

     

     

     

     

     

     

     

     

     

     

     

     

     

     

    3:

    职业病报告制度

     

    1、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承担职业病报告工作,在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指定报告责任人,负责对职业病报告信息进行核实,保证报告质量。

    3、建立包括各类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资料的收集、记录、核对、自查、报告以及奖惩等相关制度。

    4、对本单位报告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职业病报告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5、开展或配合开展职业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

    6、急性职业病首诊和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或职业病人,应当立即向病人单位所在地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单位电话报告,并及时组织职业病诊断。

    7、急性职业病确诊后的6小时内,慢性职业病(包括慢性职业中毒)确诊后的15天内,向患者所在地的县(市、区)职业病防治机构报告,并报同级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8、疑难转诊病例由转诊单位报告。

    9、职业病患者院内死亡的,由接诊医院报告。

    10、职业病报告单位应完整填写职业病报告卡的项目,报告人签名、加盖报告单位公章。

    11、职业病报告使用国家规定的职业病报告卡。其责任填报单位、统计范围、报告时限、报告程序和报告对象,执行该报告卡《填报说明》规定。

    12、每年4月、7月、10月和下年度1月5日之前完成上一个季度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

    13、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卫生厅书面报告上年度职业病诊断工作开展情况,内容包括:职业病诊断情况,机构地址、人员、设备变动情况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4:

    职业病诊断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职业病诊断档案管理,保证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客观、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病诊断档案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职业病诊断结束后,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将诊断有关资料存档,永久保存。

    档案资料应当包括:

    1、封面、目录、备考表;

    2、职业病诊断申请;

    3、《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及劳动者提供的诊断资料;

    4、《关于请提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材料的函》及用人单位复函和提供资料;

    5、《关于请协助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工作的函》及复函和提供资料;

    6、劳动仲裁的结论资料;

    7、不予退回的有关病历(包括检查检验结果、诊断用X光片等)及本机构所做的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资料等;

    8、职业病诊断会议记录及每位诊断医师的X射线胸片读片记录;

    9、本机构存档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10、送达回执;

    11、职业病报告卡;

    12、其他有关诊断过程中应存档的资料。

    四、档案应按照一定次序装订成册。

    五、一案一卷。

    六、档案应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号。

    七、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

    八、档案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

    九、卷内材料有规范的页号(正面在右上角,反面在左上角),无空号页或重号页。

    十、职业病诊断档案不得随意借调、复印。必须借调、复印时,按照档案管理、保密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办理。

     

     

    六中医[2016]66号.附件5.诊断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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