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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三期综合楼电视机项目(编号:ZF2023-36-0453,开标时间:6月25日14:30)按政府采购程序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询价,经评审第一成交候选人为芜湖永春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芜湖永春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向我单位提交情况说明,明确表示“软件匹配不成功,电视机无法满足安装使用需求,提出终止此单合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我单位经研究决定:同意芜湖永春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终止合同意见,解除本次采购合同并限制该公司12个月内参与我单位投标活动。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