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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

    时间:2025-01-20   浏览次数:254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二、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种类和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的活动。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

    (一)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

    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二)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

    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三)混淆投资概念,加大识别难度。

    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四)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

    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四、风险防范提示

    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一)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二)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三)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四)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五)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六)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七)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八)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九)“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十)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供稿: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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